聯合國在2006年通過了「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立法院也在2014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RPD),並於同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正式施行。透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承認CRPD的國內法效力,政府必須落實身心障礙人權的保障,讓身心障礙者能生活在一個機會均等、可以全面參與的社會環境。
身心障礙人權議題需要你我一起來關心,「Right Here, Right Now! 身心障礙者權利大躍進」部落格介紹國際的人權保障機制、分享身心障礙人權新聞和議題,邀請您一同監督台灣身心障礙人權的落實,讓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在台灣(right here)、現在(right now)就要大躍進!
[民間報告] 無所不在的歧視
作者:chiaen 日期:2012-12-11
(圖片來源:http://mainlinemedianews.com/)
◎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自立支持團體成員
第一次發病的時候,姐姐帶我到馬偕院精神科就醫,知道自己得的是精神病,走在路上,頭低低的看著前面的腳步,心裡充滿的自卑感。幾年後在新莊地區的工廠工作,我沒有隱藏自己生精神病的事情,同事問什麼,我都很誠實的回答,當我講到曾至八里療養院快樂村住的情形,她們卻取笑我,我感到很受傷。心想,為什麼要這樣!為什麼他們不能像鄰居一樣關心我的生活費是否不夠的問題,建議我向政府申請補助費用等,那樣令人感到窩心呢。──賴秀菊
我從國中就生病,在國中的時候,不敢和同學說,就怕同學排斥,因為他們常說龍發堂的瘋子怎樣又怎樣…。所以不敢說。出了社會,我找到的工作是清潔打掃醫院,那時候有一個阿姨是打掃精神病房,她和我說:「有一個肖仔,嘴巴一直唸,然後一個動作反覆好幾次,好好笑…。」這讓我更不敢和同事說我有精神病,就是因為這樣,我之後的工作都不敢說我有精神病。──陵陵
我覺得我好像歧視自己,我隨時會感到恐慌。我的病,我並不想讓鄰居知道,我去工作我也不想讓別人知道我生精神病,很怕讓別人知道。然後我一直在忍,忍到我覺得好像要發作的時候,我還是怕別人看到我發作,我不喜歡別人看到我發作的樣子,發作時我會想大叫!我怕嚇到別人,我怕有很多人會看我,我不喜歡被注意。想到我都會想哭,這是一種很可怕的感覺,頭要爆炸了!這種感覺只有自己知道,好像自己溺水快淹死一直掙扎而沒有人救我。所以我很歧視自己,看不起自己,討厭自己吧!──菲菲
有一次搭捷運使用愛心悠遊卡感應時,突然有一個人衝出來說要看身心障礙手冊,我心裡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工作人員要懷疑我!自從那一次以後,我都隨身帶著身心障礙手冊,我怕又有人會要看我的手冊,對於他們只是個例行動作,但是對我來說就是個歧視,也是個陰影。難道是個精障者是自己的錯嗎?這樣想自己真不舒服。──欣欣
我看過同伴在公車上面被檢查證件,我曾經在速食連鎖店工作,被店長說達不到工作標準,花了很大心力及加倍努力才得到認同。我爸歧視我,把我視為沒有生產力之人,一直要我去工作。生病是恥辱和十字架背著一輩子!看到污名化新聞打上問號?!那是我同伴嗎?──Wood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條第1項:「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一、身心障礙者屢遭歧視性言語貶抑
國內現況:
現任副總統吳敦義先生在2009年擔任行政院長期間,曾數度以「白癡」、「自閉症」來形容負面的人、事、物,事後才出面道歉,而中央及地方的民意代表,亦常用「腦性麻痺」、「腦殘」、「低能」來指責政府的施政作為;在娛樂新聞裡也看到藝人的身體協調不好被笑謔為「肢障」、連續劇裡讓壞事作盡的主角變成「瞎眼」、尖酸毒舌的婦人成為「啞巴」,新聞報導也常以聳動標題將精神障礙者報導為殺人魔,而2010年阿一鮑魚與
具體建議:
1.國家應多元宣導、設立反歧視機制。
2.國家應將尊重差異的人權教育納入正規教育。
二、身心障礙者常受社區居民抗爭
國內現況:
身心障礙者和身心障礙服務單位常遭受社區民眾抗爭,中央社於
具體建議:
國家應進行社區宣導,並介入維護身心障礙者的居住自由權利。
三、《優生保健法》歧視身心障礙者
國內現況:
《優生保健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此法條指出身心障礙者在母胎中為不正常胎兒,意味著身心障礙者是不正常者,此內容涉及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
具體建議:
國家應修改歧視性的《優生保健法》,改為《生育保健法》,並刪除第11條第2項規定。
四、《就業服務法》沒有保障實質平等權
國內現況: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條文揭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但卻規定「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根據第5條第1項後段文字,可透過立法方式,將就業歧視合法化,不能有效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無法體現當初立法之精神。
具體建議:
國家應修改《就業服務法》,刪除第5條第1項後段「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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