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在2006年通過了「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立法院也在2014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RPD),並於同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正式施行。透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承認CRPD的國內法效力,政府必須落實身心障礙人權的保障,讓身心障礙者能生活在一個機會均等、可以全面參與的社會環境。
身心障礙人權議題需要你我一起來關心,「Right Here, Right Now! 身心障礙者權利大躍進」部落格介紹國際的人權保障機制、分享身心障礙人權新聞和議題,邀請您一同監督台灣身心障礙人權的落實,讓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在台灣(right here)、現在(right now)就要大躍進!
[人權糾察隊] 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權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8-13
大家一起來當人權糾察隊,監督台灣身心障礙人權的落實吧!
一起想想「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身心障礙者的投票權是什麼?有哪些是「國家人權報告」沒有提到的?有哪些是台灣目前還沒有落實的?
把您的想法寫下來讓我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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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是這樣規定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5條: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
(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第25號一般性意見書
11.國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有投票權的所有人能行使這項權利。在規定選舉人必須登記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便利,不得對這種登記施加任何障礙。如果對登記實行居住規定,規定必須合理,不得以排除無家可歸者行使投票權的方式強行這種要求。刑法應禁止對登記或投票的任何侵權性干涉、以及對投票人進行恫嚇或脅迫。應該嚴格執行這些法律。為確保知情的社區有效行使第25條規定的權利,必須對投票人進行教育並開展登記運動。
12.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也是有效行使投票權的重要條件,必須受到充分保護。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克服具體困難,如文盲、語言障礙、貧困和妨礙遷徙自由等障礙,所有這一切均阻礙有投票權的人有效行使他們的權利。應該用少數人的語言發表有關投票的資訊和材料。應該採取具體辦法,如圖片和標記來確保文盲投票人在作出其選擇之前獲得充分的資訊。締約國應該在其報告中說明它們解決本段所述困難的方式。
20. 應該成立獨立的選務當局,監督選舉程序以及確保選舉以公平、不偏不倚的方式和根據與《公約》相一致的既定法律進行。國家應採取措施,保證舉行期間投票保密的要求,並在有缺席投票制度的情況,也對其進行保密。這意味著應該保護投票人不受任何形式的脅迫或壓力,以免透露他們打算如何投票或投了誰的票,以及避免投票進程受到任何非法或任意干涉。撤銷這些權利即違反《公約》第25條。投票箱的安全必須得到保證,清點選票時應有候選人或其代理在場。應制訂投票和記票方法的獨立審查程式以及司法審查或其他相當的程序,以便選舉人能相信投票的安全和選票的統計。給身心障礙者、盲人或文盲提供的協助應獨立。應該向選舉人充分介紹這些保障。
(圖片來源:http://www.disabilitynow.org.uk/)
◎國家人權報告書是這樣寫的:
行使投票權之障礙因素
選舉人應於投票日至投票所投票,因此,投票日須執行勤務之公私部門人員、駐守外地之軍人、生產中婦女、住院病人、安置於療養機構之人員、身心障礙人士、受拘禁人員、因學習或在職訓練需要之學員生、駐外人員、海外公民,將無法行使投票權。投票所工作人員,如戶籍地及工作地不在同一選舉區,或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於未能回戶籍地投票時,亦無法在工作地行使投票權。以上均為行使投票權之障礙因素。
目前為便利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者行使投票權所採取的措施,仍然無法完全滿足身心障礙者之需求,也可能侵害投票秘密,政府應持續檢討改進;人民登記為候選人卻必須繳交保證金的規定,實質上是對人民選舉權及參選權之限制,也不宜以此方式審查人民參選意願之真實性以及其所欲表達之政治言論自由,應依《公約》精神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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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丟著自生自滅,三餐不繼無法料理、生活也無法自理,更別提能有好環境復健...
拖到現在身體就快僵硬..我不知道要向誰求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