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在2006年通過了「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立法院也在2014年8月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RPD),並於同年12月3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正式施行。透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承認CRPD的國內法效力,政府必須落實身心障礙人權的保障,讓身心障礙者能生活在一個機會均等、可以全面參與的社會環境。
身心障礙人權議題需要你我一起來關心,「Right Here, Right Now! 身心障礙者權利大躍進」部落格介紹國際的人權保障機制、分享身心障礙人權新聞和議題,邀請您一同監督台灣身心障礙人權的落實,讓身心障礙者的權利在台灣(right here)、現在(right now)就要大躍進!
[人權糾察隊] 身心障礙者的司法人權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8-06
[高雄場] 身心障礙權利不可不知!! 8月14日一起來認識兩個新法規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8-06
您知道除了《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可以保障我們的權益,
還有兩個新法規是你我都可以善加利用的嗎?
我國於2009年立法院通過、總統簽字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這兩個新法規保障了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例如依照公約規定,國家要提供無障礙的就業環境和職場支持讓障礙者平等就業、也要確保藝文展覽表演提供讓障礙者可以平等參與的服務;此外,政府依照公約規定要全面檢視國內的法令政策是否符合公約規定,並定期撰寫國家人權報告,交由國際人權專家審查。
(圖片來源http://www.wheelchairtraveling.com)
我國人權在法制上已接軌國際,這些國際人權公約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最佳利器,我們不僅要認識這兩個公約,更要知道如何使用它!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誠摯邀請您一起來參與~~
◎對象: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團體
◎時間:
◎地點:高雄人權學堂(高雄捷運O5/R10 美麗島穹頂大廳方向往出口9)
◎內容:
2:00-3:
3:10-3:30 Q & A
3:30-4:20 用兩公約檢視國內身心障礙人權 講師:王幼玲秘書長
4:20-5:00 綜合討論
◎請填寫報名表 http://www.enable.org.tw/act/doc/20120730-1.doc,並於8/10前e-mail回傳至bula@enable.org.tw,或傳真至02-23697190,謝謝!
[人權糾察隊] 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7-30
[人權糾察隊] 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7-24
[人權糾察隊] 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7-16
大家一起來當人權糾察隊,監督台灣身心障礙人權的落實吧!
一起想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是什麼?有哪些是「國家人權報告」沒有提到的?有哪些是台灣目前還沒有落實的?
把您的想法寫下來讓我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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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是這樣規定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3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它們同意,教育應鼓勵人的個性和尊嚴的充分發展,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並應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參加自由社會,促進各民族之間和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之間的瞭解、容忍和友誼,和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起見:
(一)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
(二)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術和職業教育,應以一切適當方法,普遍設立,並對一切人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三)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一切人平等開放,特別要逐漸做到免費;
(四)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礎教育,應盡可能加以鼓勵或推進;
(五)各級學校的制度,應積極加以發展;適當的獎學金制度,應予設置;教員的物質條件,應不斷加以改善。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的下列自由: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的但是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的學校,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四、本條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干涉個人或團體設立及管理教育機構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條第一款所述各項原則及此等機構實施的教育必須符合於國家所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為限。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5號一般性意見書:
35.當今許多國家的教學大綱都確認,身心障礙者能在總的教育體系中接受最好的教育。《標準規則》規定,「各國應確認患有身心障礙的兒童、青年和成年人應能在混合班環境中享有平等的初級、中級和高級教育機會的原則」。為了做到這一點,各國應確保向教員提供培訓,使其能在正常學校中向身心障礙兒童傳授知識,還應確保提供必要的設備和支助,以使身心障礙者達到與其非身心障礙同學相同的教育水準。比如,對於耳聾的兒童,應確認手語為一種單獨的語言,並向這類兒童提供,應承認該語言在這類兒童總的社會環境中的重要性。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書:
6.雖然對這些詞語的解釋應視特定締約國的國情而定,但採取各種形式的各級教育應該展現相互聯繫的下列基本特徵:
(a.)可提供性――應在締約國的管轄範圍內設置夠多能夠運作的教育機構和方案。這些教育機構和方案需要配備什麼才能運作取決於許多因素,包括能夠使它們居中運作的發展配套;例如,所有機構和方案可能需要建築物或其他遮風蔽雨的設施,男女衛生設備,教學材料,等等;但有些機構和方案也需要圖書館、電子電腦和資訊技術等設施;
(b.)可獲取性――在締約國管轄範圍內,人人都應該能夠利用教育機構和方案,不受任何歧視。可獲取性包含了互相重疊的三個因素:
(i)不歧視――人人必須受教育,最易受害群體的成員更有必要,在法律上明文規定,在事實上確實做到,不得援引受到禁止的任何理由歧視任何人(見關於不歧視的第31-37 段);
(ii)實際可獲取性――教育必須在安全的物質環境中進行,學生可在一些堪稱便利的地點上學(例如鄰里單位的學校)或通過現代技術設備接受教育(例如收看「遠距離教學」節目);
(iii)經濟上的可獲取性――教育費用必須人人負擔得起。可獲取性的這個因素以第13條第2款中對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各別規定為准:初等教育應「一律免費」,締約國對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要逐漸做到免費;
(c.)可接受性――教育的形式和實質內容,包括課程和教學方法,必須得到學生的接受(例如適切、文化上合適和優質),(在適當情況下,也應該得到學生家長的接受);這一點不得違反第13 條第1 款所規定的教育目標和締約國可能批准的最低教育標準(載於第13 條第3 款和第4 款);
[人權糾察隊] 身心障礙者的健康權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7-09
大家一起來當人權糾察隊,監督台灣身心障礙人權的落實吧!
一起想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身心障礙者的健康權是什麼?有哪些是「國家人權報告」沒有提到的?有哪些是台灣目前還沒有落實的?
把您的想法寫下來讓我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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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是這樣規定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2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為達到下列目標所需的步驟:
(一)減低死胎率和嬰兒死亡率,和使兒童得到健康的發育;
(二)改善環境衛生和工業衛生的各個方面;
(三)預防、治療和控制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四)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5號一般性意見書:
34.《標準規則》規定,「各國應確保對身心障礙者特別是對幼兒和兒童,如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在同一系統內向他們提供同樣水準的醫療護理」。身心健康的權利也意味著有權得到並得益於有關的醫療和社會服務,包括矯形裝置,以使身心障礙者無需依賴別人,防止進一步身心障礙並支持其融入社會。同樣,應向身心障礙者提供康復服務,以使其「達到最佳的獨立和功能水準」。在提供所有這些服務時,均應使有關人員能保持充分尊重其權利和尊嚴。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
12.健康權的各種形式和層次,包括以下互相關聯的基本要素,其具體實施將取決於具體締約國的現實條件:
a.便利。締約國境內必須有足夠數量的、行之有效的公共衛生和衛生保健設施、商品和服務,以及衛生計畫。這些設施、商品和服務的具體性質,會因各種因素而有所不同,包括締約國的發展水準。但它們應包括一些基本的衛生要素,如安全和清潔的飲水、適當的衛生設施、醫院、診所和其他衛生方面的建築、經過培訓工資收入在國內具有競爭力的醫務和專業人員,和世界衛生組織必需藥品行動綱領規定的必需藥品。
b.易取得性。締約國管轄範圍內的衛生設施、商品和服務,必須面向所有人,不得歧視。易取得性有四個彼此之間相互重疊的方面:
(i)不歧視:衛生設施、商品和服務必須在法律和實際上面向所有人,特別是人口中最脆弱的部分和邊緣群體,不得以任何禁止的理由加以歧視。
(ii)實際獲得的條件:衛生設施、商品和服務,必須是各部分人口能夠安全、實際獲得的,特別是脆弱群體和邊緣群體,如少數民族和原住民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老年人、身心障礙者和患有愛滋病/ 攜帶病毒的人。獲得的條件還包括能夠安全、切實得到醫療服務和基本的健康要素,如安全和潔淨的飲水、適當的衛生設施等,包括農村地區。獲得的條件還包括建築物為身心障礙者配備適當的進入條件。
(iii)經濟上的獲得條件(可支付):衛生設施、商品和服務必須是所有人能夠承擔的。衛生保健服務以及與基本健康要素有關的服務,收費必須建立在平等原則的基礎上,保證這些服務不論是私人還是國家提供的,應是所有人都能承擔得起的,包括社會處境不利的群體。公平要求較貧困的家庭與較富裕的家庭相比不應在衛生開支上負擔過重。
(iv)獲得資訊的條件:獲得條件包括查找、接受和傳播有關衛生問題的資訊和意見的權利。然而,獲得資訊的條件不應損害個人健康資料保密的權利。接受條件。所有衛生設施、商品和服務,必須遵守醫務職業道德,在文化上是適當的,即尊重個人、少數群體、人民和社區的文化,對性別和生活週期的需要敏感,遵守保密的規定,和改善有關個人和群體的健康狀況。品質。衛生設施、商品和服務不僅應在文化上是可以接受的,而且必須在科學和醫學上是適當和高品質的。這要求除其他外應有熟練的醫務人員、在科學上經過批准、沒有過期的藥品,醫院設備,安全和潔淨的飲水,和適當的衛生條件。
17.「創造保證人人在患病時能得到醫療照顧的條件」(第12條第2款(d)),包括身體和精神兩個方面,要求平等和及時地提供基本預防、治療、康復的衛生保健服務,以及衛生教育;定期檢查計畫;對流行病、一般疾病、外傷和身心障礙給予適當治療,最好是在社區層級;提供必需藥品;和適當的精神保健治療和護理。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改善和進一步加強民眾參與,提供預防和治療保健服務。如衛生部門的組織、保險系統等,特別是參與社區和國家層級的有關健康權的政治決定。
26.委員會重申第5號一般性意見的第34段,該段在身體和精神健康權方面講到身心障礙者的問題。此外,委員會還強調,必須保證不僅公共衛生部門,而且私營提供衛生服務和設施的人,也必須遵守對身心障礙者不歧視的原則。
◎國家人權報告書是這樣寫的:
為保障人民之健康權,憲法對於健康、衛生保健、公醫制度、全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者及軍人退役後之就醫、原住民族以及外島人民衛生醫療之保障扶助與發展事項,皆有明文加以規定。目前透過全民健保之實施及全國醫療網之架設,已經建立普遍而基本的國家醫療照護體系,政府既已完成「2020健康國民白皮書」之制定,應儘速落實全國性健康政策。
醫療服務及資源分配
制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為世界第5個立法及唯一將罕病防治及後續醫療照護列入罕病法之國家,包括:(1)公告罕病納入健保重大傷病,病人就醫可免部分負擔;(2)公告185種罕見疾病、74種罕病藥物、核准30多種罕病藥物進口、核發35張罕病藥物許可證、補助供應維持生命所需之40項特殊營養食品及儲備緊急需用藥物;(3)提供國際醫療合作代行檢驗服務及補助;(4)自2010年起並全額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病人;(5)新增維持生命所需之居家醫療照護器材、國內確認診斷檢驗、營養諮詢、緊急醫療、維持生命所需之居家醫療照護器材等費用之補助。
長期照顧
自2008年起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以下簡稱長照計畫),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照十年計畫,據以發展基礎服務模式及其量能;第二階段係為健全長照服務體系(長照服務網計畫),作為建置長照服務體系與網絡之基礎;第三階段則是致力長照保險之立法與推動。長照計畫結合社區與醫療之資源,提供居家、社區及機構式多元長照服務,服務內容含生活照顧及健康照護服務,包括:居家護理、居家及社區復健、喘息服務、照顧服務(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輔具購買/租借、居家之無障礙環境改善、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交通接送、長期照顧機構等共8項。長照計畫實施以後,其服務量占失能老年人口數之比率如下:2008年2.3%,2009年5.7%,2010年16.3%,2011年年底達21%。身心障礙之失能者,以及不限年齡之失能者能逐漸納入長期照護。
長照計畫應提供基本的喘息服務,政府補助使用喘息服務的家庭照顧者至2011年底為6萬1,675人日,較2008年成長近3.5倍,但仍不足。應逐步朝向家庭照顧者週休一日之目標,5年內建置完成家庭照顧者支持網絡。
身心障礙者
政府應針對身心障礙者提出健康政策,建立身心障礙者健康與醫療研究之統計資料,規劃各種短中長期計畫,推動並提供身心障礙者的健康醫療與照護服務模式,應邀請身心障礙者,以使用者的觀點對各項服務措施進行評鑑。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特殊性,應加強醫事與護理人員實施在身心障礙者人權方面的教育。
職業災害防治
工作壓力引起之精神疾病,目前雖未列為職業病,惟為保障勞工職災權益,已於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政府於2002年實施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2003年起逐年委託設置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並分別於2008年起建構職業傷病服務網絡,與自2009年起推動臨廠職業健康服務。為解決中華民國職業病低估問題與監測勞工作業環境及暴露實態,於2008年建立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勞保職業病給付人次由2008年之387人成長至2011年之742人次,另於2010年起逐年建立中華民國作業環境資料庫,以監視各行業之危害環境與勞工暴露實態。
[人權糾察隊] 身心障礙者的適足生活水準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6-29
兩公約與身心障礙權利保障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6-26
殘盟日前辦理「身心障礙權利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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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國家人權報告」和我有什麼關係?
[人權糾察隊] 身心障礙者的婚姻與家庭、性與生育權利
作者:chiaen 日期:2012-06-21
大家一起來當人權糾察隊,監督台灣身心障礙人權的落實吧!
一起想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身心障礙者的婚姻與家庭、性與生育權利是什麼?有哪些是「國家人權報告」沒有提到的?有哪些是台灣目前還沒有落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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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是這樣規定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10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
1.對作為社會的自然和基本的單元的家庭,特別是對於它的建立和當它負責照顧和教育未獨立的兒童時,應給予盡可能廣泛的保護和協助。締婚必須經男女雙方自由同意。
2.對母親,在產前和產後的合理期間,應給以特別保護。在此期間,對有工作的母親應
3.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條件而有任何歧視。兒童和少年應予保護免受經濟和社會的剝削。僱用他們做對他們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對生命有危險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們正常發育的工作,依法應受懲罰。各國亦應規定限定的年齡,凡僱用這個年齡以下的童工,應予禁止和依法應受懲罰。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5號一般性意見書:
30.關於身心障礙者《公約》關於應向家庭提供「保護和協助」的規定意味著,應盡一切努力使身心障礙者(在其願意的情況下)與其家人生活在一起。第10條也意味著,根據國際人權法一般原則,身心障礙者有權結婚並擁有自己的家庭。這些權常常被忽視或剝奪,智能身心障礙者尤為如此。在此種情況和其他情況下,對「家庭」一詞作廣義解釋,並應在解釋時考慮到當地的恰當的習慣用法。締約國應確保法律、社會政策和做法不阻礙這些權利的實現。身心障礙者應得到必要的諮詢服務,以行使和履行其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
31.身心障礙婦女也應有權在生育和妊娠方面得到保護和支助。《標準規則》規定,「不得剝奪身心障礙者過性生活、保持性關係和生兒育女的機會」。應結合娛樂和生育這兩方面來確認和對待所涉的需要和願望。世界各地的男女身心障礙者通常享受不到這些權利。事先未徵得身心障礙婦女同意而使其絕育,使其流產,都是對第10條第2款的嚴重違反。
32.身心障礙兒童特別容易遭受剝削、虐待和遺棄,因而按照《公約》第10條第三款(《兒
(圖片來源http://www.weddingclan.com/)
◎國家人權報告書是這樣寫的:
為保護身心障礙婦女懷孕,除了一般懷孕婦女之檢查服務外,從1995年開始予以提供10次產前檢查及1次超音波檢查服務之外,如屬於高危險妊娠風險或有醫療需求者循健保疾病就醫,並不限於10次產檢。2010年全年補助約計153萬人次,至少接受1次檢查之比率達98.29%。2011年孕婦產前檢查之利用人次約185萬人次,平均利用率為93.28%。
自2008年至2011年,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共計1萬6,032件,占全部家庭暴力通報案件3.9%。為保障遭受家庭暴力對待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內政部除加強社區鄰里防暴意識宣導,透過教育訓練強化相關責任人員通報及處理程序、提升對於身心障礙者受暴之敏感度,並開發相關教材教案加強身心障礙者自我保護,亦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庇護之保護安置措施等。惟目前有關身心障礙者之服務資源仍有不足,尚待社政、衛政等相關系統繼續開發培植。
一起想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身心障礙者的婚姻與家庭、性與生育權利是什麼?有哪些是「國家人權報告」沒有提到的?有哪些是台灣目前還沒有落實的?
把您的想法寫下來讓我們知道吧!